酒席上相互碰杯是熱場助興,但是當敬酒過度轉化為勸酒之后,就會產(chǎn)生負面影響。近日,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橋頭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勸酒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并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經(jīng)調(diào)解,五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賠償49000元。
法院查明,2019年7月,陳某與朋友在永嘉縣橋頭鎮(zhèn)某燒烤店就餐。其間,向某、周某、王甲三人對陳某有勸酒行為。凌晨酒局散場后,陳某駕駛摩托車搭載向某一同回家,途中發(fā)生事故,陳某當場死亡。
后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未達法定年齡,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在駕駛的過程中未戴頭盔,飲酒后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載人行駛,在右轉彎時違反禁令標線占道行駛,與對向王乙駕駛的掛號重型半掛牽引掛車發(fā)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陳某對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庭審中,被告向某、周某、王甲三人對陳某父母訴稱的情況以及交警大隊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當晚一起飲酒的還有兩人舒某、馬某。經(jīng)陳某父母申請,法院追加舒某、馬某為被告。
法官認為向某、周某等五人在酒桌上的勸酒行為與陳某酒后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向某等五人對陳某的死亡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經(jīng)法官批評教育,向某等五人認識到自身錯誤,自愿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同時還規(guī)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在陳某明顯醉酒的情況下,同桌飲酒人未盡防范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義務,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法官提醒,大家應當對自己的健康與安全負責,切勿過量飲酒,更不要作出酒后駕車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