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信息協(xié)調發(fā)布機制,保證本單位發(fā)布的信息及時、準確、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單位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本單位負責公開。
第三條 由本單位和其它行政機關聯(lián)合發(fā)文產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 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lián)合發(fā)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經確認后方可發(fā)布,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公開期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之前,書面征求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前由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征求該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六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門發(fā)出的征求意見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第七條 被征求意見機關應在收到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征求意見函的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被征求意見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時限內。
第八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機關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相互間對是否公開存在不同意見的,報請同級政府或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決定。
第十條 發(fā)布重要的信息數(shù)據,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龍崗區(qū)城市更新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