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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邱小輝訴你勞動爭議案件(深龍勞人仲(吉華)案【2024】180號)已辦結(jié)?,F(xiàn)因你方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裁決結(jié)果如下: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工資900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律師代理費1950元;三、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該仲裁裁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如你不服本裁決,可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上述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龍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7月2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hareonl.com/xxgk/zwgk/tzgg/index.html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