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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顧莉芳訴你單位的勞動報酬等爭議案件(深龍勞人仲(平湖)案【2024】2385號),本委已依法裁決。因本委通過直接、郵寄等方式無法送達本案仲裁文書,現(xiàn)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深龍勞人仲(平湖)案【2024】238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間工資3494.25元;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本公告已于2024年12月16日張貼于深圳市龍崗區(qū)平湖街道新木社區(qū)老村新區(qū)52號201。你可到深圳市龍崗區(qū)平湖街道雙擁街131號國土大樓一樓領取文書(聯(lián)系電話:0755-85238727)。在公告期內(nèi)前往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未領取的,自張貼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龍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