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邢某故意隱瞞事實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訴訟原則。
近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因其虛假陳述的行為擾亂正常訴訟秩序,依法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
案情簡介
趙某與邢某(女)離婚糾紛一案中,邢某在2018年6月21日開庭審理期間,經多次詢問,始終否認收到趙某給予的5萬元現(xiàn)金彩禮,使案件審理一時陷入僵局,法官不得已休庭。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即刻派人前往媒人婁某家中進行核實,在相關人員當面對質情況下,邢某終于承認曾收到趙某5萬元現(xiàn)金彩禮。
法院判決
由于邢某故意隱瞞事實,向法庭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干擾了審判活動,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德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邢某的虛假陳述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不服罰款決定,邢某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邢某認為,在庭審時雖然對彩禮問題作了虛假陳述,但是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無論有無彩禮,彩禮多少,都不予退還,也就是說無論其陳述真假,都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干擾不到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不妨礙民事訴訟。并且認為,其陳述不是證據(jù),不應適用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請求撤銷原審罰款決定書。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決定。
經審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證據(jù)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shù)據(jù);(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邢某在一審法院審理其與趙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多次故意對彩禮問題作虛假陳述,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浪費了訴訟資源,延緩了訴訟過程,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應予制裁。一審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最終決定:駁回邢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提醒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案件當事人向法庭如實陳述與案件相關事實、回答法官詢問自己知道的有關案件情況是其法定義務。此時的“陳述、回答”不得虛構而應“如實”是法定紅線。
本案中被罰款人片面認為其作為民事訴訟主體而非證人,其陳述并非證據(jù)且不影響案件審判而不應處罰的觀點是錯誤的。當事人陳述是民訴法規(guī)定的證據(jù)之一,在建設誠信社會的當下,對故作虛假陳述當事人依法予以制裁,不僅是對誠實訴訟另一方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更是通過生動的案例示范、教育、引導全體公民、全社會遵紀守法,共建誠實守信社會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