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證詞表述或格式不當?shù)?,公證處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fā)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將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并將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處理決定發(fā)給申請人。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以上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