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你說的情況不是很明確,就所說的情況,可以找對方的監(jiān)護人賠償。如果學校有過錯,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