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ㄒ唬┟?、聾、啞人和智力殘疾人;
?。ǘ┥形赐耆珕适П嬲J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ㄈ┪闯赡耆?;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省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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