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執(zhí)業(yè)經(jīng)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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