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龍府行復〔2022〕419號
第三人梁進財:
申請人游智軍因不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以深龍崗公(南嶺)行罰決字〔2022〕381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深龍府行復〔2022〕41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撤銷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以深龍崗公(南嶺)行罰決字〔2022〕381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您對該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您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向您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深龍府行復〔2022〕419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lián)系人:行政復議辦公室,電話:0755-2868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