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龍府行復〔2023〕7號
申請人張澤:
申請人張澤因不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作出的深龍崗公(寶龍)不罰決字〔2022〕4076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深龍府行復〔2023〕7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作出的深龍崗公(寶龍)不罰決字〔2022〕4076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如對該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機關于2023年3月1日向你提供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的地址郵寄《行政復議決定書》,因聯(lián)系不上收件人被退回;于2023年3月9日向你身份證住址郵寄《行政復議決定書》,因電話不通、地址聯(lián)系不上本人再次被退回;于2023年3月17日向你提供的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送達地址郵寄《行政復議決定書》,因原址查無此人、聯(lián)系不上收件人被退回,并分別于2023年3月17日、3月24日、4月18日撥打你提供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的電話,均無人接聽?,F(xiàn)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深龍府行復〔2023〕7號)。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2023年4月20日
(聯(lián)系人:行政復議辦公室,電話:0755-2868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