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廣東省信訪條例》所稱的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網(wǎng)絡、書信、傳真、電話、短信、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制度為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滿足廣大群眾的民主參與、權(quán)力監(jiān)督和權(quán)利救濟愿望,提供了良好的渠道。
信訪具有參與、監(jiān)督兩大功能。其一,在宏觀層面來看,信訪可以實現(xiàn)民主參與,在國家機關和公民之間建立一座溝通橋梁。在這個意義上,信訪也是民主協(xié)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二,公民通過信訪,可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投訴,監(jiān)督和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此外,信訪對于信訪人在個別情況下還可以起到補充救濟的作用,對于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救濟途徑解決的事項之外的事項,可以通過信訪渠道進行補充救濟。(來源:廣東信訪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