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信訪活動的主體包括信訪人與相應的國家機關。信訪人是指通過網絡、書信、傳真、電話、短信、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機關包括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
為做好信訪工作,《廣東省信訪條例》還專門規(guī)定了信訪機構的設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信訪機構,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設立或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則應當按照方便信訪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則,確定專門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則根據需要設立信訪機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
對于信訪機構的信訪工作人員,《廣東省信訪條例》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條件。第八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公正廉潔、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并對這些人員建立培訓、交流、激勵機制,以此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信訪工作的順利開展。(來源:廣東信訪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