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訪條例》第16條、18條規(guī)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并且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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