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6月13日,李某到某陶瓷公司工作,擔任管理職務,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11日。2015年10月8日,鎮(zhèn)總工會根據(jù)陶瓷公司工會的選舉,同意李某任職陶瓷公司工會主席,任期三年。同時李某仍然繼續(xù)擔任公司管理職務。2017年5月6日,陶瓷公司發(fā)通知函給李某,決定勞動合同期滿后不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李某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其擔任公司工會主席的任期未滿,公司不應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陶瓷公司未聽取其意見,勞動合同期滿后,與李某終止了勞動合同。
李某申請仲裁,要求陶瓷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在工會主席任期未滿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
裁決結果
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定陶瓷公司終止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裁決陶瓷公司支付李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案件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xù)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工會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第十八條規(guī)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限;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李某與陶瓷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11日。按照一般用人單位的理解,勞動合同期滿,陶瓷公司可以終止與李某的勞動合同。但是因為2015年10月8日,鎮(zhèn)總工會根據(jù)陶瓷公司工會的選舉,同意李某兼職擔任公司工會主席,任期3年,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6項規(guī)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故李某與陶瓷公司的勞動合同至少應當自動延長至2018年10月7日。因此,陶瓷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工會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違法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陶瓷公司違法終止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應當向李某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大家一般都知道,女職工在勞動關系上有特殊保護。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其實包括工會主席在內(nèi),企業(yè)工會委員在勞動關系上也是有特殊保護的。除了案例中所提到的勞動合同期限有特殊保護外,根據(jù)《工會法》,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chǎn)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在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的情況下,工資應照發(fā),其他待遇也不受影響。(作者:江蘇省宜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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