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
1、被民政部門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因家庭常住戶籍人數(shù)減少或住房建筑面積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最低標準的;
3、擅自改變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按規(guī)定交納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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