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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深圳市司法局關于印發(fā)《〈深圳市律師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fā)布機構:深圳市司法局

發(fā)布日期:2024-07-26

文  號:

深圳市司法局關于印發(fā)《〈深圳市律師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律師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深司〔2023〕158號),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律師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實施細則》,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深圳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日

《深圳市律師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律師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深司〔2023〕158號)(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切實提升我市律師業(yè)發(fā)展能級和競爭力,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助力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先行示范城市,規(guī)范《行動計劃》有關獎勵(補貼)申報流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發(fā)布《行動計劃》獎勵(補貼)申報通知,組織預算編報,對申報事項進行審核、公示及處理申訴,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會同市、區(qū)有關部門對獎勵(補貼)經費加強監(jiān)管。

  第三條  深圳市律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市律協(xié)”)根據市司法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組織《行動計劃》獎勵(補貼)申報、獎勵(補貼)申報材料收集以及對申報主體申報事項進行初審,主要審核申報主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整、真實,并將申報材料初審結果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申報主體為市律協(xié)的獎勵(補貼)直接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協(xié)助市司法行政部門發(fā)布《行動計劃》獎勵(補貼)申報通知、完成預算編報和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協(xié)助市司法行政部門完成《行動計劃》有關工作的宣傳推介和政策解讀。

  第四條 申報主體應當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前提下,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申報,提交申報表等材料,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門及市律協(xié)完成申報審核等相關工作。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補貼)。

第二章 獎勵(補貼)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主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qū),以下相同)實際從事經營活動,財務制度健全、實行獨立核算的律師事務所、境外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等組織和機構;

  (二)執(zhí)業(yè)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市的深圳律師。個人申報的,需書面承諾自申報之日起在深圳執(zhí)業(yè)至少三年,其中,申請第十六條獲得專業(yè)資格獎勵的執(zhí)業(yè)律師需書面承諾自申報之日起在深圳執(zhí)業(yè)至少兩年。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獎勵(補貼)采用事后獎勵(補貼)方式。存在特殊情形的,申報主體可以單獨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事前獎勵(補貼)申請,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集體審議決定。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獎勵(補貼)資金實行預算總額控制,獎勵(補貼)在申報審核通過后一次性發(fā)放獎勵(補貼)金額總額的100%。

  第七條 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律師事務所申報的,同一申報主體獎勵(補貼)最高不超過600萬元;除律師事務所、境外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外的其他機構申報的,同一申報主體獎勵(補貼)最高不超過800萬元;律師個人申報的,同一申報主體獎勵(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三)項中第10點有關規(guī)定,獎勵落戶本市的境外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本市律師事務所總所。

  (一)獎勵條件

  1.境外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在申報年度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所屬境外律師事務所為知名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事務所”的具體范圍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另行明確);

 ?。?)《行動計劃》實施期間正式落戶我市;

 ?。?)書面承諾自申報之日起在深圳執(zhí)業(yè)至少三年。

  2.本市律師事務所總所在申報年度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在境外每新設立1家境外分支機構并穩(wěn)定運行1年以上,且年度境外營業(yè)收入曾達到500萬元的(以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上年度會計報表日官方匯率折算);

 ?。?)分支機構須與總部品牌統(tǒng)一、收入納入申報單位合并報表。

  (二)獎勵標準

  1.符合獎勵條件第一款的境外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落戶獎勵。

  2.符合獎勵條件第二款的本市律師事務所總所,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每家律師事務所總所累計獲得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九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三)項中第12點有關規(guī)定,支持本市律師參加境外知名法律院校(以申報年度上一年度的軟科世界一流學科排名——法學排名為準)的法學學歷學位教育并取得博士、碩士學歷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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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主體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參加境外非全日制學歷學位教育的,申報主體為在參加該教育前后以及期間均為執(zhí)業(yè)機構在深圳的深圳律師;參加境外全日制學歷學位教育的,申報主體為因參加該教育而暫時注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前和申請恢復律師執(zhí)業(yè)身份時均為執(zhí)業(yè)機構在深圳的深圳律師;

  2.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取得世界排名前200名的境外知名法律院校的法學博士、碩士學歷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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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檔次給予符合獎勵條件的申報主體學費的50%(不包括住宿費、委托培養(yǎng)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等其他教育費用),最高不超過25萬元獎勵。

  1.取得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境外知名法律院校的法學博士學歷學位證書的,給予學費的50%,最高不超過25萬元獎勵。

  2.取得世界排名在101-200名的境外知名法律院校的法學博士學歷學位證書的,給予學費的5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

  3.取得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境外知名法律院校的法學碩士學歷學位證書的,給予學費的50%,最高不超過15萬元獎勵。

  4.取得世界排名在101-200名的境外知名法律院校的法學碩士學歷學位證書的,給予學費的50%,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十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四)項中第15點有關規(guī)定,獎勵業(yè)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及業(yè)務收入達到1億元后年增幅達5000萬元的律師事務所。

  (一)獎勵條件

  申報主體在申報年度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業(yè)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

  2.業(yè)務收入達到1億元的律師事務所,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業(yè)務收入年增幅達5000萬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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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獎勵條件第一款的律師事務所,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2.符合獎勵條件第二款的律師事務所,年業(yè)務收入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每家律師事務所累計獲得本條規(guī)定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四)項中第17點有關規(guī)定,獎勵獲得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法律服務產品評選項目獎項的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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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主體在申報年度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律師事務所申報獎勵的,需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獲得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法律服務產品評選項目獎項。

  2.律師申報獎勵的,需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獲得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法律服務產品評選項目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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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獎勵條件第一款的律師事務所,按獲得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法律服務產品評選項目的第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8萬元、6萬元獎勵;按獲得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法律服務產品評選項目的第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對因同一法律服務產品多次獲得上述獎項的律師事務所,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次獎勵。

  2.符合獎勵條件第二款的律師,按獲得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法律服務產品評選項目的第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8萬元、6萬元獎勵;按獲得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法律服務產品評選項目的第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對因同一法律服務產品多次獲得上述獎項的律師,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次獎勵。

  同一法律服務產品只能由一個主體(以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名義;團隊獲獎的,以研發(fā)團隊主要負責人名義)申報一次,不得重復申報,獎勵對象根據獎章(證書)實際表彰對象確定。

  第十二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五)項中第20點有關規(guī)定,獎勵落戶深圳的律師事務所以及獲得相關國家、省級榮譽的本市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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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落戶深圳的律師事務所在申報年度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落戶且屬于首次落戶的,落戶深圳之前的三年內年平均業(yè)務收入超過1億元,并書面承諾自申報之日起在深圳執(zhí)業(yè)至少三年。

 ?。?)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落戶且屬于首次落戶的,落戶深圳之前的十年內曾獲得國家級榮譽,并書面承諾自申報之日起在深圳執(zhí)業(yè)至少三年。

  2.本市律師事務所在申報年度須滿足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獲得國家、省級榮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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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獎勵條件第一款第1項或第2項條件的律師事務所,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落戶獎勵。落戶深圳的律師事務所同時符合獎勵條件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次獎勵。

  2.符合獎勵條件第二款的律師事務所,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國家級)、20萬元(省級)獎勵。對多次獲得國家、省級榮譽的律師事務所,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次獎勵。

  第十三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五)項中第21點有關規(guī)定,對經市政府批準舉辦全國性法律論壇的相關組織和機構予以補貼。

 ?。ㄒ唬┭a貼條件

  申報主體在申報年度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主體為非財政預算管理單位;

  2.論壇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于深圳市內舉辦;

  3.論壇具有明確的活動目標,對推動國家法治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增強公民法律信仰等方面有積極作用;

  4.論壇具有全國性影響力,參與嘉賓來自多個領域和地區(qū),其中國內外知名律師事務所代表不少于10人,并作主旨演講或者經驗交流分享;

  5.論壇與全國層級的單位或者相關法律專業(yè)機構共同組織和實施,包括政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學術機構、社會組織等。組織機構具備專業(yè)性和權威性,能確保活動的順利舉辦和取得預期效果;

  6.論壇應嚴格執(zhí)行計劃管理,要堅持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減少不必要的活動內容,嚴格執(zhí)行我市支出標準。

 ?。ǘ┭a貼標準

  符合補貼條件的申報主體,給予每年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補貼,同時要嚴格按照省、市規(guī)范展會論壇相關政策制度執(zhí)行,不得突破。

  第十四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六)項中第24點有關規(guī)定,支持市律師協(xié)會與有關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合作辦學。

 ?。ㄒ唬┭a貼條件

  申報主體在申報年度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需與深圳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國際法學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構建聯合培養(yǎng)機制;

  2.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建立律師人才聯合培養(yǎng)基地,注重理論與實務相結合,通過開設培訓課程等形式進行合作辦學。

  3.開展的人才培養(yǎng)工作以培養(yǎng)一支政治立場堅定、通曉國際規(guī)則、實務導向鮮明的高層次、復合型、應用型的律師人才隊伍為目標,培訓對象為執(zhí)業(yè)機構在深圳的深圳律師,開設班次不低于兩期,總培訓人數不少于100人。

  4.參訓人員需于參訓結束后提交學術成果并經開展人才聯合培養(yǎng)工作的高等院?;蚩蒲袡C構驗收通過。

 ?。ǘ┭a貼標準

  符合補貼條件的申報主體,每年度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第十五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六)項中第25點有關規(guī)定,獎勵新引進行業(yè)領軍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的律師事務所。

  (一)獎勵條件

  1.申報新引進行業(yè)領軍人才獎勵的主體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引進首次到深圳執(zhí)業(yè)的行業(yè)領軍人才,該領軍人才需入選司法部公布的《全國千名涉外律師人才名單》;

 ?。?)承諾引進的領軍人才在深圳執(zhí)業(yè)至少三年。

  對符合本款獎勵方向,由司法部、全國律師行業(yè)黨委、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評選和公布的其他相關榮譽或者名錄,申報主體可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集體審議決定是否納入獎勵范圍。

  2.申報新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獎勵的主體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引進首次到深圳執(zhí)業(yè)的急需緊缺人才,該急需緊缺人才需服務于智能科技及知識產權領域、涉外領域、金融領域(“急需緊缺人才”具體范圍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另行明確);

 ?。?)承諾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在深圳執(zhí)業(yè)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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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獎勵條件第一款的律師事務所,每引進一名行業(yè)領軍人才,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

  2.符合獎勵條件第二款的律師事務所,引進1名急需緊缺人才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引進2名急需緊缺人才及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六)項中第27點有關規(guī)定,獎勵新引進以及新取得有關榮譽和專業(yè)資格的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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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主體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引進且首次在深圳執(zhí)業(yè),來深圳執(zhí)業(yè)之前十年內曾獲得國家級榮譽。

  2.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獲得國家、省級榮譽。

  3.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取得一項以上專業(yè)資格(包括專利代理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及新取得境外律師資格和執(zhí)業(y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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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獎勵條件第一款的深圳律師,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多次獲得上述榮譽的律師,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次獎勵。

  2.符合獎勵條件第二款的深圳律師,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國家級)、20萬元(省級)獎勵。對多次獲得上述獎項的律師,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次獎勵。

  3.符合本條獎勵條件第三款的深圳律師,按取得一項、兩項、三項以上專業(yè)資格,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萬元、2萬元、3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按照《行動計劃》第三條“主要措施”第(八)項中第37點有關規(guī)定,支持市律協(xié)開展律師行業(yè)信息化、合規(guī)管理與其他基礎設施建設。

  (一)獎勵條件

  申報主體在申報年度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信息化、合規(guī)管理與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市律協(xié)理事會重點工作規(guī)劃,并設立專項經費支持;

  2.市律協(xié)在《行動計劃》實施期間開展律師行業(yè)信息化、合規(guī)管理與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且在其中發(fā)揮主導作用;

  3.開發(fā)建設的信息化、合規(guī)管理與其他基礎設施被市司法行政部門認定技術水平先進、降本增效明顯的平臺。

  (二)獎勵標準

  對于符合獎勵條件的申報主體,按不超過審定總投入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三章 獎勵(補貼)申報、審核和監(jiān)管

  第十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年度獎勵(補貼)申請指南,在統(tǒng)一信息平臺發(fā)布,明確受理時間、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

  第十九條  獎勵(補貼)采用線下申請方式,具體流程如下:

 ?。ㄒ唬┥暾埡托问筋A審。申報主體應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向市律協(xié)提交相關紙質材料。市律協(xié)對申報主體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形式預審,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主體限期補足材料。

 ?。ǘ┏鯇徟c復審。市律協(xié)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初審意見,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市律協(xié)初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

 ?。ㄈ┰u審。申報材料審核完成后需進行評審的,市司法行政部門組建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根據不同獎勵(補貼)的評審要求,分類開展評審并出具評審小組評審報告。

  (四)現場核查。申報材料審核完成后需進行現場核查的,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現場核查,現場核查須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員并出具現場核查報告。必要時,市司法行政部門委托專業(yè)機構實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ㄎ澹┱髑笠庖?。對通過初審、復審、評審、現場核查等環(huán)節(jié)的申請,市司法行政部門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或者進行查重。

 ?。M定計劃。對于通過審核流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作出予以獎勵(補貼)的決定,并根據本實施細則所列相應的獎勵(補貼)標準、《行動計劃》年度預算安排編制獎勵(補貼)計劃,包括擬獎勵(補貼)主體名單及金額等事項;對于未通過審核流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向申報主體說明理由。

  (七)社會公示。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獎勵(補貼)主體名單及金額等事項,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審核結果和公示名單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注明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反映,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或者組織重審并出具最終處理意見。

 ?。ò耍芨丢剟睿ㄑa貼)資金。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報主體根據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后,市司法行政部門正式撥付獎勵(補貼)資金。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獎勵(補貼)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guī)定,及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市律師協(xié)會配合參與相關事務性和輔助性工作。

  根據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結果,對獎勵(補貼)資金分配和使用進行動態(tài)調整,評價結果為優(yōu)的給予資金優(yōu)先保障,評價結果不達標的調整資金支持計劃。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補貼):

 ?。ㄒ唬┥陥笾黧w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guī)定,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ǘ┥陥笾黧w申報的事項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要求和條件。

 ?。ㄈ┥陥笾黧w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情形。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定期核查監(jiān)管機制,在撥付資金前發(fā)現申報主體不符合本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撤銷獎勵(補貼)的決定;發(fā)現已獎勵(補貼)的事項不符合本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向獎勵(補貼)對象追繳已取得的全額獎勵(補貼)資金及其利息。獎勵(補貼)對象在接到追繳資金的通知后,應當于通知明確的期間內將資金及其利息按照指定路徑退回。拒不退回的,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申報主體、市律師協(xié)會和評審小組在獎勵(補貼)申報、受理與審查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規(guī)違法行為,非法騙取財政資金,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市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職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行動計劃》和我市其他同類型政策(包括市級和區(qū)級)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申報主體因為同一事項符合《行動計劃》不同優(yōu)惠政策的,不重復享受。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獎勵條件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條獎勵條件第一款中的“國家級榮譽”包括:司法部表彰的“全國涉外法律服務示范機構”稱號、司法部或者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表彰的“全國優(yōu)秀律師事務所”“全國優(yōu)秀律師”稱號、入選司法部公布的《全國千名涉外律師人才名單》。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獎勵條件第二款、第十六條獎勵條件第二款中的“國家級榮譽”包括:

  (一)司法部表彰的“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全國優(yōu)秀法律顧問”“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個人”“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個人”“全國涉外法律服務示范機構”稱號、入選司法部公布的《全國千名涉外律師人才名單》;

  (二)司法部或者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表彰的“全國優(yōu)秀律師事務所”“全國優(yōu)秀律師”稱號;

 ?。ㄈ┤珖蓭熜袠I(yè)黨委表彰的“全國律師行業(yè)先進基層黨組織”“全國律師行業(yè)優(yōu)秀共產黨員”“全國律師行業(yè)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稱號。

  對符合《行動計劃》獎勵方向,獲得司法部、全國律師行業(yè)黨委、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評選的其他國家級榮譽,申報主體可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獎勵(補貼)申請,由司法行政部門集體審議決定是否納入可以獎勵(補貼)范圍。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獎勵條件第二款、第十六條獎勵條件第二款中的“省級榮譽”包括:

 ?。ㄒ唬V東省司法廳或者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表彰的“全省優(yōu)秀律師事務所”“全省優(yōu)秀律師”稱號;

 ?。ǘV東省律師行業(yè)黨委表彰的“全省律師行業(yè)黨建工作示范化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全省律師行業(yè)優(yōu)秀共產黨員”“全省律師行業(yè)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稱號。

  對符合《行動計劃》獎勵方向,獲得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律師行業(yè)黨委、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評選的其他省級榮譽,申報主體可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司法行政部門集體審議決定是否納入獎勵(補貼)范圍。

  第二十八條 對于需要“一事一議”的特殊事項,經市司法行政部門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獎勵額度,并按照規(guī)定經批準后報市財政部門納入預算。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內涉及資金的相關條件、標準、獎勵(補貼)以人民幣計算。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

轉載來源:深圳市司法局
轉載時間:2024年07月26日
轉載鏈接:https://sf.sz.gov.cn/xxgk/xxgkml/zcfg/content/post_11230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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