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關于《深圳市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管理辦法》的解讀
發(fā)布機構:深圳市水務局
發(fā)布日期:2023-04-14
文 號:
為保障多人口居民家庭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科學合理指導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相關事宜,根據(jù)《深圳市計劃用水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深圳市水務局結合深圳市居民家庭戶供用水實際情況,起草了《深圳市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F(xiàn)對《管理辦法》具體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我市對居民生活用水以居民家庭戶為單位實行定額管理制度,目前以4人口居民家庭戶為標準設置每月用水定額,居民家庭戶每月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額的將加征階梯水費。而基于我國全面放開二孩、三孩政策的實施,且來深建設者父母隨遷已成常態(tài),我市超出4人口的居民家庭戶數(shù)量顯著增長,超定額加價收費增加了該部分家庭戶生活用水成本,由此該部分用戶存在調整用水定額的現(xiàn)實需求。為了解決此類需求,及時對多人口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進行核調,市水務局根據(jù)《深圳市計劃用水辦法》起草了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管理辦法》主要分為四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明確了本《管理辦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據(jù)、適用范圍及職責分工;第二部分規(guī)范了用戶申請用水定額調整的具體申請條件、定額調整計算方法、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申請方式;第三部分明確了供水企業(yè)受理審核用戶申請的期限要求、用水定額核定后的有效期、用水戶內居民發(fā)生變化后的定額調整方式等內容;第四部分是用水定額調整工作中各主體的法律責任及監(jiān)督與救濟,明確供水企業(yè)未按要求執(zhí)行定額調整制度時用戶救濟方式、用戶未如實申報信息的處理方式及相關部門監(jiān)督與管理等內容。
三、《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深圳市計劃用水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實際居住人口超過4人的居民戶,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增加用水定額的相關調整辦法。”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用水定額調整以該居民家庭戶執(zhí)行階梯水價為前提,并且適用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的主體是“居民家庭戶”。因此,本《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與供水企業(yè)直接簽訂供用水合同,并且實際居住人口超過4人的居民家庭戶”。同時,由于集體戶也執(zhí)行階梯水價,并且客觀上也存在用水定額調整需要,因此本《管理辦法》規(guī)定用水集體戶的定額調整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四、申請生活用水定額調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居民用水戶申請用水定額調整應當向供水公司提供反映用水戶實際居住人口情況和居住地址兩方面信息的材料。根據(jù)目前深圳市網(wǎng)格管理及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家庭戶申請用水定額調整,僅需填寫《居民家庭戶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申請表》、《真實性承諾書》,同時提交包括開戶人身份證、戶內所有用水居民身份信息(深圳戶籍居民提供身份證;非深圳戶籍居民提交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居住登記查詢單)在內的證明材料即可。
五、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的調整方式是什么?
根據(j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GB/T 50331-2002)、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地方標準《用水定額 第3部分:生活》(DB44T1461.3—2021)、《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水務局關于完善自來水價格政策的通知》(深發(fā)改〔2017〕901號)及深圳市水資源公報和抽樣調查結果,深圳市家庭戶中單個居民應具備約5立方米/人·月的用水權利。因此本《管理辦法》規(guī)定,家庭用水人數(shù)4人的基礎上每增加1人,可在各階梯水量基數(shù)上分別增加5立方米/戶·月。
以人口數(shù)量為5的家庭戶為例,申請定額調整前第一階梯用水量為0-22(含)立方米;第二階梯用水量為22-30(含)立方米;第三階梯用水量為30立方米以上。在該家庭戶申請了定額調整以后,則該家庭的第一階梯用水量為0-27(含)立方米;第二階梯用水量為27-35(含)立方米;第三階梯用水量為35立方米以上。每增加1人,則在已有的各階梯水量基數(shù)上分別另行增加5立方米/戶·月,以此類推。
六、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的有效期限是多長?
我市人口具有較大流動性,如果用水定額調整設置的有效期過長將可能對節(jié)約用水造成負面影響,有效期過短則會增加居民頻繁申請負擔。因此,本《辦法》將家庭戶申請調整的有效期設定為居民根據(jù)人口增加的不同情況,自行確定有定額調整需求的時間后以月為單位進行申報,但申請的最長有效期不得超過24個月,期滿未申請續(xù)期的則自動恢復標準用水定額。
七、生活用水定額調整爭議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鑒于居民家庭戶用水定額調整是供水企業(yè)與居民家庭戶之間對供用水合同關系的變更,因此居民對供水企業(yè)核定的用水定額或者撤銷核定的用水定額的處理決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自身合法權益予以救濟。同時,生活用水是市民維持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而水務主管部門是城市供用水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居民認為供水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的,有權向供用水企業(yè)所在區(qū)水務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