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人企業(yè)資質、擬派項目負責人資格需滿足招標公告要求(招標公告本無要求的除外),否則視為無效投標。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不接受報名: 1.《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guī)定》(深府〔2015〕73號)第三十三條明確的情形。 2.被建設或者交通部門信用評價為紅色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 3.近3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發(fā)生過因工死亡事故的。 4.近3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履約評價為不合格的。 5.近3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因履約不良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產生重大影響的。 6.近2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曾有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7.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建設、交通或財政部門立案調查的。 8.失信企業(yè)。 9.有行賄犯罪記錄的。 10.近3年(從截標之日起倒算)被市、區(qū)建設行政部門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 11.近3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被列入本街道建設工程“黑榜”名單的企業(yè)。 12.近1年內(從截標之日起倒算)因欠薪被行政主管部門曝光(以該信息發(fā)布時間判定)的。 13.隨意更換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主要技術人員的;如因擬派項目負責人任職數量超過限額可能導致不能完成本工程任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