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隊依法查處一些亂堆放、亂擺賣等違法行為,部分違法當事人(詳見附件)至今仍未到我隊接受調查和處理。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條例》(2019年版)第二十九條,“實施查封、扣押措施后,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綜合執(zhí)法部門接受調查和處理的,綜合執(zhí)法部門應當予以公告。當事人六十日內仍不接受調查和處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限上述違法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前來我隊接受進一步調查和處理,逾期仍不來的,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將被視為無主財產處理,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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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