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和我局工作安排,我局派出審計組,自2014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5日對平湖大街廣告招牌整治工程竣工決算進行了審計。根據(jù)有關審計準則,平湖街道辦對其提供的與審計有關的會計資料及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對此作出了書面承諾。審計機關的責任是對其審計并作出審計結論。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于平湖街道,經平委辦〔2011〕21號文件號批準,由街道辦自籌資金實施。工程主要內容為平湖大街、守珍街等主要路段重新制作安裝廣告牌等工程。建設單位為平湖街道辦,工程在平湖街道辦組織公開招標,采用抽簽定標法,中標施工單位為深圳市安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造價1 725 537.55元。監(jiān)理單位為深圳市四海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為深圳市城建環(huán)藝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于2011年6月7日開工,2011年8月5日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質量等級評定為合格。
二、工程造價審計情況
該工程造價審計在深圳市國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和建設單位結算審核的基礎上進行,送審造價1 929 365.29元,審計審定造價1 805 133元(其中建安費1 654 628.48元),核減124 232.29元,核減率6.44%。
三、工程財務審計情況
該項目資金來源為街道自籌資金。
四、審計評價
審計結果表明,建設單位在項目管理方面,工程資料齊全,但未能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在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方面,會計資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基本真實反映了本項目的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存在問題
(一)多計工程造價124 232.29元。造價核減的主要原因:
1.建筑安裝工程費調整,核減117 755.6元;
2.咨詢費、監(jiān)理費據(jù)合同和取費標準計算,核減6 476.69元。
(二)項目未經申請和批準立項就進行建設。根據(jù)送審資料,該項目未報發(fā)改部門立項,不符合《龍崗區(qū)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深龍府〔2008〕29)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申請并批準立項后方可進行建設”的規(guī)定。
(三)未按規(guī)定及時送審項目竣工決算。該項目2011年8月竣工驗收,2014年5月送審竣工決算,未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90日內送審,該行為與《龍崗區(qū)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深龍府〔2008〕29號)第四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在60日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報區(qū)發(fā)改部門委托審計部門審核,并應在90日內將完整的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報送區(qū)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規(guī)定不符。
六、審計處理意見
(一)關于多計工程造價的問題。根據(jù)審計署等六部委聯(lián)合頒布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審投發(fā)〔1996〕105號)第十四條“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予調整”的規(guī)定,該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造價124 232.29元予以調減,以審定造價1 805 133元進行結算。
(二)關于項目未經申請和批準立項就進行建設的問題。建設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建設程序,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
(三)關于未按規(guī)定及時送審的問題。建設單位今后應加強對工程竣工決算送審的管理工作,及時將完整的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報送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對本次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請平湖街道辦自收到本報告之日起9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龍崗區(qū)審計局。
本報告及有關整改情況隨后將以適當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