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和深龍審通〔2016〕129號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我局派出審計組,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1月16日,對南灣街道廈村社區(qū)沙灣市場東北側擋土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等9個地質災害工程竣工決算進行了審計。根據有關審計準則,南灣街道辦對其提供的與審計有關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對此作出了書面承諾。審計機關的責任是對其審計并作出審計結論。
一、工程概況
該工程位于南灣街道,根據深龍發(fā)改〔2013〕589號文件,計劃總投資2 139.71萬元,資金來源為政府投資。主要內容包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該工程在區(qū)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采用抽簽定標方式,確定中標施工單位為深圳市英龍建安(集團)有限公司,中標合同價11 858 530.55元,設計單位為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勘察測繪院有限公司,監(jiān)理單位為深圳市深龍港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建設單位為南灣街道辦。工程于2014年4月15日開工,2015年10月21日竣工驗收合格。
二、工程造價審計情況
本工程造價審計在南灣街道辦和深圳市建森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的基礎上進行,工程送審造價
16 382 568.71元,審定造價15 940 079.05元(其中建安費道路工程13 610 683.09元),核減442 489.66元,核減率2.7%(詳見附表)。
三、工程財務審計情況
截至審計,南灣街道辦收到區(qū)財政局該工程撥款1 066萬元。
四、審計評價
審計結果表明,建設單位在項目管理方面,合同管理不規(guī)范,基本執(zhí)行了建設程序,工程資料齊全;在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方面,會計資料完整,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基本真實反映了本項目的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存在問題
(一)多計工程造價442 489.66元。
1.工程建安費部分單價和工程量調整,核減334 518.60元。
2.工程建設其他費部分按國家收費標準調整,核減 107 971.06元。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不規(guī)范,未按規(guī)定與和檢測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了檢測費用代支付協(xié)議,由施工單位支付錨桿檢測的相關費用。但建設單位,未而未與和檢測公司簽訂書面合同。該行為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十二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應當簽訂”的規(guī)定不符。
(三)未按規(guī)定及時送審項目竣工決算。本工程于2015年10月21日竣工驗收,2016年5月報送審計,未在工程竣工驗收后90日內報送審計。該行為與《龍崗區(qū)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深龍府〔2008〕29號)第四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在60日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報區(qū)發(fā)改部門委托審計部門審核,并應在90日內將完整的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報送區(qū)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規(guī)定不符。
六、審計處理意見
(一)關于多計工程造價的問題。根據審計署等六部委聯合頒布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審投發(fā)〔1996〕105號)第十四條“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予調整”的規(guī)定,本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442 489.66元予以調減,以審定總造價15 940 079.05元進行結算。
(二)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不規(guī)范問題,建設單位應按規(guī)定及時完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三)關于未按規(guī)定及時送審的問題。建設單位今后應加強對工程竣工決算送審的管理工作,及時將完整的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報送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對本次審計發(fā)現的問題,請南灣街道辦自收到本報告之日起9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龍崗區(qū)審計局。
本報告及有關整改情況隨后將以適當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