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佛山市匯納市場調查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街道天佑三路13號1座第三層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香香
佛山市匯納市場調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匯納公司”)參加了龍崗區(qū)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市容秩序指數測評采購項目(項目編號:LGCG2017149104,以下簡稱“該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該項目于2017年6月12日開標。
經查,佛山匯納公司和該項目另一投標人深圳市東潤市場調研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東潤公司”)的投標文件非正常一致,具體表現為佛山匯納公司與深圳東潤公司投標文件《應答書》中關于“收件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填寫的內容一致,“收件人聯系電話”均為“15012639942”,“電子郵箱”均為“526993138@qq.com”。佛山匯納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情形,即串通投標行為。
本機關已依法向佛山匯納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深龍財〔2017〕249號),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佛山匯納公司在規(guī)定期間向本機關提交了《申辯書》,經研究,佛山匯納公司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本機關決定不予采納。佛山匯納公司在規(guī)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聽證,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和《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佛山匯納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一、罰款人民幣62,250元(2,490,000×25‰=62,250元);
二、取消佛山匯納公司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的資格。
佛山匯納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入龍崗區(qū)非稅收入代收專戶(詳見《龍崗區(qū)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逾期繳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佛山匯納公司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深圳市龍崗區(qū)財政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