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深圳市運宏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羅湖區(qū)蓮塘工業(yè)區(qū)104棟A305
法人代表:丁新義
深圳市運宏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運宏達公司”)參加了龍崗公安分局人口科活體指掌紋采集儀采購項目(項目編號:LGCG2016132622)的政府采購活動,該項目于2016年11月21日開標。經查,深圳運宏達公司和本項目另一投標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海鑫公司”)的投標文件非正常一致,具體表現(xiàn)為深圳運宏達公司上傳的投標文件為“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海鑫公司上傳的投標文件完全相同。深圳運宏達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即串通投標行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運宏達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深龍財〔2017〕115號),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其后,深圳運宏達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處罰申辯書》。經研究,深圳運宏達公司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根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和《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深圳運宏達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一、罰款人民幣10,725元(715,000×15‰=10,725元);
二、2年內禁止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活動;
三、將深圳運宏達公司的不良行為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
深圳運宏達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入龍崗區(qū)非稅收入代收專戶(詳見《龍崗區(qū)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逾期繳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深圳運宏達公司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深圳市龍崗區(qū)財政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