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jù)《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 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因此,低收入居民在申請臨時救助時不需要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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