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發(fā)布機構:龍崗區(qū)
發(fā)布日期:2013-11-04
文 號: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①(注:①《安排》中,內地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 服務貿易
?。ㄒ唬?自2008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醫(y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與管理咨詢相關的服務、公用事業(yè)、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潔、攝影、印刷、筆譯和口譯、會展、電信、視聽、分銷、環(huán)境、保險、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游、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2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于本協議附件。
?。ǘ?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四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ㄈ?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
1、 放寬澳門銀行或財務公司從事實質性商業(yè)經營年限的要求,將《安排》附件5《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2款第(2)項有關內容修改如下:提供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即澳門銀行或財務公司,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獲許可后,從事實質性商業(yè)經營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經營2年并且以本地注冊形式從事實質性商業(yè)經營3年以上(含3年)。
2、 在《安排》附件5《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2款第(2)項下增加以下內容: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在澳門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yè)經營5年以上(含5年)。
二、 金融合作
雙方采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金融領域的合作:
?。ㄒ唬?積極支持內地銀行赴澳門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yè)務。
?。ǘ?為澳門銀行在內地中西部、東北地區(qū)和廣東省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ㄈ?鼓勵澳門銀行到內地農村設立村鎮(zhèn)銀行。
三、 貿易投資便利化
雙方采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會展業(yè)的合作:
內地支持和配合澳門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
四、 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 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于二○○七年七月二日在澳門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