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深圳市龍崗區(qū)司法局 深圳市龍崗區(qū)財政局關于印發(fā)《龍崗區(qū)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fā)布機構:深圳市龍崗區(qū)司法局
發(fā)布日期:2023-12-07
文 號:深龍司規(guī)〔2023〕1 號
各街道、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guī)定》,區(qū)司法局、區(qū)財政局制定了《龍崗區(qū)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深圳市龍崗區(qū)司法局 深圳市龍崗區(qū)財政局
2023年12月5日
龍崗區(qū)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貫徹執(zhí)行《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依法備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是指在區(qū)司法局登記的人民調解員。
本細則所稱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區(qū)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
本細則所稱區(qū)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宣傳經費、人民調解員培訓保障獎勵經費及人民調解專家?guī)爝\作經費。
本細則所稱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包括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或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含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上述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的派駐調解工作室、個人調解工作室的開辦經費、辦公經費和聘請人民調解員等相關所需經費。
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以下簡稱補貼經費)。包括專家參與調解的費用和人民調解員工作津貼、調解案件補貼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區(qū)司法局和各街道預算,由區(qū)財政予以充分保障。區(qū)財政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單列區(qū)司法局、街道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補助、專家參與調解的費用、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人民調解事務的人員工作津貼所需的經費,列入街道辦事處年度部門預算。
第四條 區(qū)財政給予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年不低于3萬元工作補助,可以用于開展法制宣傳、業(yè)務培訓、購買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工作專家?guī)焓褂觅M、購置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也可以列支派駐調解工作室、個人調解工作室經費。給予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人民調解事務的人員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貼。
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人民調解事務的人員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和專職人民調解員。街道、社區(qū)和街道商會專職人民調解員名單由街道司法所每年度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qū)司法局登記。
第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糾紛后,可以申領補貼經費。補貼經費按照“一案一補”原則發(fā)放。
補貼經費由街道辦事處參照上一年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糾紛數量確定額度,列入街道辦事處年度部門預算,并按實際情況使用。
第六條 個案補貼標準按照矛盾糾紛難易程度,分為簡易糾紛、普通糾紛、重大糾紛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四級。
?。ㄒ唬┖喴准m紛,每宗補貼不高于400元;
?。ǘ┢胀m紛,每宗補貼不高于1000元;
?。ㄈ┲卮蠹m紛,每宗補貼不高于2000元;
?。ㄋ模┨貏e重大糾紛,每宗補貼不高于3000元。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本細則第六條所稱的簡易糾紛案件:
?。ㄒ唬┥姘府斒氯藬翟?人以下;
?。ǘ┘m紛調解協(xié)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
?。ㄈ┙?次以下調解及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
?。ㄋ模┮话愕幕橐黾彝ゼm紛、鄰里糾紛、侵權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
(五)其他各類簡易矛盾糾紛。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本細則第六條所稱普通糾紛案件。
?。ㄒ唬┥姘府斒氯藬翟?人以上11人以下;
?。ǘ┘m紛調解協(xié)議書標的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人民幣以下;
?。ㄈ┌l(fā)生在相鄰社區(qū)之間的地界、路權、水權等權屬爭議糾紛;
(四)涉及醫(yī)療、工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等糾紛。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本細則第六條所稱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11人以上,31人以下;
?。ǘ┘m紛調解協(xié)議書標的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
?。ㄈ┒啻位蚨嗳烁笆?、到省、進京上訪,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
(四)跨區(qū)、街道的案件糾紛;
?。ㄎ澹┧劳?人以下的案件糾紛。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本細則第六條所稱特別重大糾紛案件。
?。ㄒ唬┥姘府斒氯藬?1人以上;
?。ǘ┘m紛調解協(xié)議書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ㄈ┥婕罢咝詺v史遺留問題,如征地拆遷、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發(fā)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群眾性矛盾糾紛;
?。ㄋ模┧劳?人以上的案件糾紛;
(五)上級交辦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補貼經費由街道司法所按季度發(fā)放。
人民調解委員會申領補貼經費,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5天內填寫《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匯總表》和《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個案登記表》,如實填報糾紛類型、簡況、調解結果、當事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字確認,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
每宗糾紛案件只劃入一個類別,簡易糾紛案件只需填寫《人民調解簡易案件登記表》等表格,登記表包含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糾紛簡要情況、是否達成協(xié)議、調解結果等。其他三類糾紛案件必須制作要素完整、規(guī)范的調解卷宗。根據《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SF/T0083-2020)、《廣東省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試行)》規(guī)定,完整的調解卷宗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解卷宗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人民調解申請書或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四)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ㄎ澹┊斒氯藱嗬x務告知書;
?。┤嗣裾{解記錄;
?。ㄆ撸┤嗣裾{解協(xié)議書或人民調解口頭協(xié)議登記表;
(八)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九)司法確認申請書等司法確認有關材料(未司法確認的情況說明);
(十)封底。
第十二條 調解不成功的重大糾紛案件和特別重大糾紛案件,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者有相關材料能夠證明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最高可以按照相應的補貼金額的30%領取人民調解案件補貼。
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申領補貼經費,由街道司法所采取檢查卷宗、走訪當事人等方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報所在街道辦事處審批,按程序發(fā)放補貼經費。每季度結束后的十五天內將《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申請匯總表》報區(qū)司法局備案。
經街道司法所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發(fā)放補貼經費;對申領手續(xù)不完備、調解卷宗不規(guī)范的,街道司法所應當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應當予以發(fā)放。
補貼經費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發(fā)至各人民調解員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同一糾紛案件不能同時申請人民調解補貼、訴前調解案件補貼和勞動爭議調解補貼。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虛作假騙取經費。對騙取、截留、挪用經費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經費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區(qū)司法局和區(qū)財政局對本細則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存在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公務員、職員不得領取本細則規(guī)定的人民調解各項經費。通過政府集中采購方式提供調解服務的人員,不得領取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
第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不低于”“不高于”“以上”“最高”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細則補貼經費為稅前金額。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區(qū)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3年12 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龍崗區(qū)實施<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guī)定>細則》(深龍司〔2016〕11號)同時廢止。